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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理记账人员不得参与对同委托单位提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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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2、根据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古作“帐”。形声。从贝,长声。从贝,表明与财富有关。本义:账目,关于银钱财物出入的记载。帐:形声。从巾,长声。巾,麻丝织品。本义:篷帐,有顶的篷帐。古时代理记账写作代理记账,或代理记账与代理记账通用。现多写作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配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条件的规定。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1、 有些代理记账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在选择代账的时候,企业就要更加谨慎。

  2、个别 “代理记账”没有代理记账资质(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小企业在选择代账服务时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3、 财务软件需要到财政局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账。

  4、 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代理记账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

  5、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苏州注销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

  第四、 避免因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节省了专职会计住房、社会保险开支。

  第六、自身记账需要亲自填制、苏州注销整理、分类、装订各类凭证;更需不时亲自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业务。而代理记账,会比较省心。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未按《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经开始实施,我们可以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入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

  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专业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精力所限理解不准确,而多交错交税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代理记账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使企业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代理记账的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及财务监控措施,限度地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经营效益受损,达到效益的目的。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有百分之九十八的代理记账机构会提供整理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册、编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五项基本服务。

  2、全面了解经营结构和财务运作特点,对经营过程中涉税项目进行分析,挖掘节税潜力;

  3、结合整体经营思路,为确定、改变经营方针与战略提供相关内部税务政策的调整与改进建议;

  a. 使用电脑进行代理记账,能为您提供及时的财务会计信息,如:往来款明细;成本费用分项明细;当期损益等。

  d.代理记账比一般的财会人员更专业,做账时,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风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起施行。

  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 届时客户将当月做账票据送到该,或该将安排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账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 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我们将帮助他们:开立会计账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根据客户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及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 记账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税款计算。

  ■ 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账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为客户代理记账,并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手续,一般税人申请手续、发票审批手续等。

  ■ 由本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1、查看营业执照。正规注册的都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如果连营业执照都没有,那么肯定是不能信任的!

  2、查看“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一般的纯代理记账业务的都要有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证书”。

  3、查看办公环境。正规的代理记账都有自己买下或租用的固定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如果没有办公场地,这样的业是不能信任的!

  4、查看人员。纯代理记账业务的一般规模都不大,人员不多,但是起码的工作人员是应该具的,如经理(一般是所有者)、外勤(负责取送资料)、记账会计(做账)、审核会计(审核)等。

  5、查看硬件设。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深入发展,基本上电脑做账已经取代了手工做账!所以一般的代理记账应该有专门用于做账的电脑,并安装了相应的财务软件,配打印机、读卡器等相关设!有些地区的电脑应该能接入互联网,以便进行网上报税等业务。

  6、查看做账总负责人的资质。一般来说,做账会计只要是财会相关专业即可,经验和学历业有一定影响,但主要是个人能力!而负责后把关的总负责人一般要求比较高,财政部门要求为中级会计师,熟悉各个行业,防止为企业做错账。

  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账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所有人员。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具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平整、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账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1.承办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其代理记账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会计法》及《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一)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三)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案。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本代理记账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时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年 月到 年 月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A)建账;(B)代理记账(含装订会计凭证/账簿)(C)财务管理咨询;(D)税务相关事项;(E)参加税务会议,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F)清理乱账;(G)协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H)协助建立各种财务制度;(I)国地税网上申报;(J)出具税务报表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账工作。甲方在每月30日前为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出示银行对账单)。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线、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北京市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账内容。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付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短委托期为一年,合同未满六个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原始凭证交接时付款,过期一周不付服务费,甲方应按所欠费用的二倍赔偿乙方损失,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甲方应留给乙方详细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期,需甲方提供公章及资料,如果与甲方联系不上,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会计核算,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新接客户应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现在三证合一》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账、贷记凭证、电汇、进账单、借款单、银行对账单等)

  5.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

  代理记账大变!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将被面临被撤销代理记账的资格!01撤销代理记账资格,行业要规范了!...

  然而,作为高频刚需的代理记账行业乱象丛生。对此,财政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苏州注销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人代账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建议个人代账会计,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注册正规代账,取得代账许可!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列为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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